【南山拾柴】海峡两岸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构想
2011/5/3 点击数:894
[作者] 南山拾柴
[单位] 南山拾柴的博客
[摘要] 海峡两岸交往日益频繁密切,互涉刑事犯罪也日趋严重。然而,两岸警方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严重制约了双方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利益的跨境犯罪活动的效能。两岸警方要立足现实条件,本着“一个中国”、平等协商、互信互惠、相互尊重等基本原则,加强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刑事犯罪情报交流合作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合理选择犯罪情报交流与合作方式,制定日常联系制度与犯罪情报交换管理制度,落实合作,推动共同打击犯罪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摘要】海峡两岸交往日益频繁密切,互涉刑事犯罪也日趋严重。然而,两岸警方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严重制约了双方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利益的跨境犯罪活动的效能。两岸警方要立足现实条件,本着“一个中国”、平等协商、互信互惠、相互尊重等基本原则,加强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刑事犯罪情报交流合作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合理选择犯罪情报交流与合作方式,制定日常联系制度与犯罪情报交换管理制度,落实合作,推动共同打击犯罪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历史与现状
与两岸互涉犯罪态势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历史与政治因素,两岸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刑事情报交流、沟通与合作机制长期缺位。海峡两岸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缺乏有力的配合,犯罪情报信息无法得到及时通报和共享,导致诸多治安防控漏洞,严重削弱了双方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利益的互涉犯罪活动的能力。我们可从两岸犯罪情报交流合作相关的制度化文本的分析来管窥这一点。综观两岸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化文本,有两大协议影响深远,一是1990年签署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二是2009年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早期海峡两岸刑事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建设主要体现于1990年签署的 “金门协议”,根据“金门协议”,两岸刑事司法机构可以通过红十字会等民间授权团体交流犯罪情报。然而,《金门协议》是由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法律约束力,其实施依赖于两岸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且,两岸在实施遣返与犯罪情报交换作业时须通过两岸红十字会等民间机构,这种间接协作方式效率低、范围窄,不能满足当前两岸共同惩处互涉刑事案件的需要;再者,该协议只限于人员遣返,在协助调查取证、及时交换与分享犯罪情报等方面作用有限,并且没有细化的可操作性规范。可见,该协议框架下的两岸刑事司法协作与犯罪情报交流机制显然难以满足共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在此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双方在刑事司法互助制度化建设上未能再有所突破。
随着两岸政治情势的改变,社会状况多元发展,两岸全面实现双向直接“三通”,在这种背景下,推动两岸警方的实质性合作,提升两岸共同打击互涉犯罪的能力,成为两岸共同的期盼。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第三次领导人会谈,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岸警务情报交流合作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制度依据和实施框架。该协议第五条协助侦查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协议还规定了大量与警务情报资讯交换与协作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遣返刑事(嫌疑)犯应提供的情报资讯、送达文书资料、协助搜集情报和调查取证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该协议还明确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程序、限制用途、保密注意事项、协助费用等问题。有学者评价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海峡两岸司法主管部门之间第一份综合性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涵盖了民商法与刑法的全部司法过程该协议,此项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司法主管部门建立了直接、正式以及制度化的业务合作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不过,总体而言,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两岸警方尚未形成有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犯罪情报是刑事侦查的生命线,是精确打击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构建及时、畅通、高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是两岸警方联合打击两岸跨境犯罪的基础,是实现高效的刑事司法协作的前提。由于欠缺有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严重削弱了双方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利益的互涉犯罪活动的能力。因此,深入探讨和协商犯罪情报交流合作事宜,将两岸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建设作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刑事司法协作的关键项目予以研究并付诸行动,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二、目标、原则与框架
1、基本目标: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高效的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提高两岸警方共同预防、打击、控制犯罪的能力。该目标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现有的政治、法律等现实条件为基础;第二,加强两岸警方会谈与磋商,研究并明确两岸在犯罪情报领域合作的理念、范畴、项目与流程,建设互信、互利、坦诚和开放的警务合作环境,推动两岸警方深层次的合作;第三,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第四,实现双赢,通过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的建设,提高两岸警方共同预防、打击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减少两岸互涉刑事犯罪活动。
2、基本原则:一是合作不会对任何一方的根本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双方均从合作中受益。具体包括:“一国两制”,平等协商、互信互惠与相互尊重原则,立足现实、务实高效与法治原则。要在已经达成的共识和协议框架下,细化和完善操作流程与规则,推动两岸刑事犯罪情报交流与合作。
3、框架:一是情报交流合作的内容与范围;二是情报交流合作的方式;三是合作互助的请求程序;四是维系日常交流合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日常联系、交流合作制度,以及对交流合作活动的管理等。
4、具体内容与措施:基于上述基本目标与原则,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金门协议》等相关协定为制度依据,深入研究、探讨、协商和细化刑事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的内容,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内容:协助对方进行犯罪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及时交换犯罪情报和移交犯罪证据;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材料;犯罪情报业务经验、知识交流与共享;两岸互涉犯罪(嫌疑)人逮捕、判刑等犯罪情报相互通报等。
(2)范围。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交换和分享情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针对“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除了上述具体针对特定犯罪的战术性、行动性情报交换和共享外,建议海峡两岸警方要加强战略情报的交流与共享,包括两岸互涉犯罪统计数据,如两岸互涉犯罪的种类、数量统计、时间分布、空间分布、领域分布、犯罪手法、作案特点、发现趋势等有益于两岸警方进行战略决策的犯罪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此外,本文还建议加强两岸警方犯罪情报业务知识与技术的交流和分享,通过学术研讨,互派警察、交换学员、参观学习,以及合作研究等方式,促进两岸警方相互了解,促进犯罪情报知识与技能的共享,并为两岸警方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情报交换共享业务培养人才。
(3)程序: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四章,犯罪情报协助请求应遵循如下程序: 1、提出请求。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如因请求书内容欠缺以致无法执行,可要求请求方补充资料。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日内以书面确认。2、执行请求。双方依据司法互助协议及己方规定,协助执行对方请求,并及时通报执行情况。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3、不予协助。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得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说明。
(4)方式:两岸警方应协助对岸警方搜集、获取并提供相关刑事情报线索与证据。两岸警方可以选择采取以下方式委托对方搜集犯罪情报或协助调查取证:一是委托代为搜集或调查,包括全权委托与派员参与两种方式
;二是通过民间组织搜集情报或调查取证。两岸犯罪情报交流的渠道和方式:间接方式-通过国际刑事组织、国际红十字会、两岸红十字会、大陆海协会、台湾海基会等半官方组织或民间团体进行犯罪情报交流合作;直接方式-直接进行犯罪情报交流合作的方式,
(5)日常联系与情报合作制度:建立专门负责处理两岸犯罪情报交流合作事宜的职能机构;建立犯罪情报部门的日常联系与合作制度;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建立重大犯罪情报线索的通报与协助核查制度;两岸犯罪情报搜集、调查取证与情报交换共享的费用开支制度;建立健全犯罪情报交流管理制度,包括犯罪情报交换与协作的登记、审核与归档制度,犯罪情报保密和限制使用制度等。
——摘自:谢晓专,海峡两岸犯罪情报交流合作机制构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