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响水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听证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响水县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现任或者曾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的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
3.具有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技能,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法学、医学、环保、心理学、财经、电子信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者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任职回避
凡本院干警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4.听证员应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履职保障及任期
1.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合理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2.本届听证员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者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四、听证员报名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自荐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意见以及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等材料。
2.单位或者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听证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单位或者组织需填写《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等材料。
3.《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自公告之日起可到响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从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报名材料可直接送至响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挂号信、快递邮寄送达,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xsagzx@163.com)。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报名时间:2025年6月18日-2025年7月2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5.报名地点:响水县淮河路188号(响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6.联系方式:戴利利/王化仿 0515-86865890。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和考察
本院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1:1.2的比例产生听证员候选人,最终由本院研究确定。
(二)拟任和公示
本院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并在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在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