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东大发布2025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6-03 13:15  来源:南京大学官网、东南大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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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 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02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明确招生工作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章程与计划制定、选拔录取等工作提供意见。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根据授权处理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南京大学本科生院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03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南京大学2025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25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5年)》为准(点击文末“阅读全文”即可下载)。

第十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预留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规范,坚持质量优先原则。

04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的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实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依据数学、语文、外语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安排在部分省(区、市)提前批次录取的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设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赫学院”),南赫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国家专项、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励学计划(高校专项)、外语类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当年发布的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05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类、生物学类、化学类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的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类时请谨慎,在专业分流时不建议选择以上专业。

第二十条 除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要求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至南京大学技术科学试验班、数字经济、物理学(电子科学)、自动化、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至诚班)和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将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校时,按照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年学费,标准为5200-7480元/生*学年;分流后按照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费,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为75000元/生* 学年。本科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南京大学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京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06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bkzs@nju.edu.cn

官方微信:南大招生小蓝鲸(ndzsxlj)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信访举报电话:

025-89680819

(仅限违纪违规信访举报)

信访举报平台:

https://gongyi-jschina-com-cn-1416.res.gxlib.org.cn:443/rwt/1416/https/NJ5XELUPNJ4T63LEPVYGG5C/

 

东南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少年班、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授权,负责学校本科生日常招生工作的决策。

第七条 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筹开展本科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发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区招生宣传组。各地区招生宣传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并协助招办完成所负责地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围绕培养领军人才的目标,创新“三制五化”人才培养模式,2025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225人。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录取时我校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强基计划等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七条 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即分数优先)。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或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理工类和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各省(区、市)。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各省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强基计划中作为面试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二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医学类各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及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财务处网站、迎新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组织“爱从家开始”新生家访活动,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中如家庭经济困难,入学前即可申请2500元的新生春雨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gongyi-jschina-com-cn-1416.res.gxlib.org.cn:443/rwt/1416/https/QJ3XELUUMW4T63LEPVYGG5C/

咨询电话:4006910286

传真: 025-52090273

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520901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有本科招生相关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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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